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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飞:真主是最高立法者


      国法与教法的说辞,本是反穆分子强加在我们头上的一项,能置我们于死地的罪名,像是“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泛清真化”“沙化”“阿化”这许多罪名一样。它的意思是,国家法律受到了挑战。
      按照马克思法律理论,法是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这统治阶级的意志,经国家机关制定为法律而上升为国家意志。故而法是建立在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之上的,它也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教法,确切地说是沙里亚,它实质上是伊斯兰的一种社会规范/生活准则。这样的社会规范,任何宗教群体都有,不独伊斯兰。而且本着宗教自由的原则,它是信仰者自愿认可的一种行为标准。
      穆斯林身份的国民作为被统治阶级,其沙里亚如何能去挑战统治阶级的国法呢?国家拥有司法权的司法机关,执行的是国家法律,这里面有任何宗教的规范可挑战它的可能性吗?国家,政权是确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是确定的,司法权是确定,沙里亚不是国家法律,更绝无可能被司法机关拿来执行,哪里来的大小之分?它在中国社会的真实处境,都抵不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赋予的村民自治权中的村规民约。
      沙里亚不是任何国家的法律,它是真主的法度(حدود الله),通过一种古典法学,以古兰、圣训、司法共识和类比来展现。这种法学上的展现并不等同于真主的法度。真主的法度是绝对的真理,法学只是在运用一种学术手段来捕捉它。法官的判决也不能使合法变为非法,圣人说:“我只是一个凡人,人们来向我告状,有的人比对方更能言善辩,我以为他讲的属实,就判他胜诉。凡是因我错判而侵占的穆斯林的权益,那犹如一团火,取舍各随其便。”(布哈里辑录
      就像宗教是超国家的一样,真主的法度亦是超国家的。因它是造物主从创世和审判日出发,给众生划定的一条善恶之界(حدود الله),它从这个意义上,超越了包括国家和政治在内的现世的一切。
      在伊斯兰史上,超国家的沙里亚,以其神圣性和正义性,推动了阿拉伯社会法律的理性化。它改变了血亲复仇等愚昧的部落习俗,以天课来推动社会对弱势群体和穷人的关切。圣人说:“你们以前的人之所以迷误,就是因为他们中贵人犯罪时,他们置若罔闻;若下层人犯罪,他们就执行法度。”(布哈里
      这种类似于现代社会的衡平法理念,一直是阿拉伯社会乃至整个伊斯兰世界的法律原则。沙里亚强化了社会的善恶是非标准,促使国家法律与道德原则相一致,从而赋予国家法律一种宗教的神圣性。
      沙里亚在一些政治体系中与国家法律并存,其中最近于神圣的一个,是圣人时代的麦地那城邦。圣人被推举为城邦领袖,他就不可避免地要制定法律,来分配包括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在内的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纠纷。圣人与犹太教和基督教部落代表共同制定的《麦地那宪章》,类似于马基雅维利所说的作为世俗政治秩序的“国家”的世俗法律。非穆斯林被赋予法律上的自主权,根据自己的习俗和经典来裁决其事务。城邦也需要处理与外部世界的关系,这种“国际”关系只能受世俗法律的支配。这种世俗法律与沙里亚在国家的呈现,就是伯尔曼(Harold J. Berman)所说的“法律与宗教”,一种世俗权威与精神权威的二元并存状态。
      伯尔曼是主张法律与宗教统一/交互作用的,认为国家在法律上应克服这种二元状态,他说:“在最高水准上,正义(法律)与神圣(宗教)同为一物,否则,不仅所有人,而且整个宇宙乃至上帝本人都要被认为患了永久性的精神分裂症。”
      可实际上,不只是西方,即便是被外界普遍猜想为政教高度融合的伊斯兰世界,法律与宗教依然是分离的。圣人时代的法律与宗教,如上所述。阿里归主后,阿拉伯帝国成为纯粹的世俗王国,统治者有选择性的使用沙里亚,他们避开对政权不利的内容,并利用其中一些条文来铲除异己。现代穆斯林国家在法律上,譬如制定宪法时,亦会参照沙里亚,但不受其约束。
      这就像非穆斯林国家在立法时会参照自己的法律传统一样。《中华民国民法》第一条便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从来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沙里亚,也不可能约束国家的立法。从这样的历史事实来说,伊斯兰世界是“政教分离”的。这是对伊斯兰威胁论最有力的反驳。
      沙里亚与国家法律之最大不同在于,其规则是属于对后世罪行的罚赎。圣人说:“我与你们盟誓,你们不可以物配主,不盗窃,不杀害自己的子女,不恶意诽谤,不违背我命令的善行。谁守约,其报酬在于真主,违背其中一条后在今世受到处罚者,那便是对他的罚赎和洗涤。被真主掩盖者,惩罚和饶恕全凭真主的意欲。”(布哈里辑录
      国家法律的执行是强制性的,为的是维护世俗的政治秩序,按照一个政治共同体的规则来看守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可沙里亚不是,它的终极目的是后世。若一人在未侵害他人权利,亦即触犯某种政治共同体的规则的情况下,甘愿带着他的罪行去到后世接受真主的审判,当权者是无权强制他在现世进行罚赎的。圣人时代有大量的历史案例证明,许多犯罪的穆斯林是自愿到圣人跟前,甚至招供四次来在现世寻求对后世罪行的罚赎。
      国家法律的立法,是出于国家利益或某个政治组织和政党的利益。真主的法度,它反映的是人这种生命形式的终极意义和目的。人为国家立法和造物主为人立法,是完全不可同日而语的两种事物。造物主不仅给人立法,还给万物立法——“他创造万物,并使各物匀称。他预定万物,而加以引导。”(87:2-3)“他使天破晓,他以夜间供人安息,以日月供人计时。这是万能者全知者的布置。”(6:96)“他端坐在宝座上,制服日月,使其各自运行到一个定期。”(13:2)任何国家的立法机构能为太阳立一道法,使其西升东落吗?无神论者会对此嗤之以鼻,可这正说明人这种生命形式的有限性,以及宗教所信奉的神的超绝万物。
      故而真主是最高立法者,他的法也是最高权威。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