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麦曾是一个现实存在的政治社群。
真主的使者穆罕默德(愿真主赐他安宁),在公元622年,为结束部落冲突、维护和平,制订《麦地那宪章》。这份宪制性文件让不同部落、信仰群体,包括麦加迁士、麦地那辅士、犹太人部落和其他“有经人”,进入一个共同的契约体系中。这是一种不同部落、信仰群体在政治与防卫上联合互助的共同体理念。宪章条款载明,他们是“一体的民族”(أمة واحدة من دون الناس),即承认所有契约签署方为一个整体的社会,而有了“稳麦”这个以政治和法律为纽带构成的共同体概念。
宪章赋予所有公民平等地位,接受社区内不同宗教并存。所有宗教和部落的成员,在宪章之下都有平等的权利、保护与尊严。他们依照自身信仰生活,由本宗本法裁决事务。每个部落的成员和每个宗教的信仰者,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的享有和其他人相当的基本自由。这种对自治和共存的承认奠定了麦地那城邦多元合作秩序的基础,我们或许可以把它看作是人类社会宗教间合作和契约共同体的原型。这也确实体现了穆罕默德(愿真主赐他安宁)是全人类的使者和伊斯兰是最后启示录宗教,所应有的一种海纳百川的包容性。最为重要的是,先知亲手以包容、尊重为原则构建了这样一个政治社群。
这是“稳麦”的原初含义。
在随后的历史中,因为有犹太人部落违背契约,里通外国,而脱离稳麦。直至在麦地那城邦末期,稳麦中仅余穆斯林部落和迁士、辅士穆斯林社团。因为稳麦中不再有非穆斯林部落和社团,这让它看上去像是一个穆斯林政治社群,并在政策上偏向穆斯林的权利发展。这就似一国左、右两种意识形态的党派仅余右派,而使国家的发展完全倒向该派,直至成为一个完全服务于该派利益的国家一样。但即便如此,这时的稳麦仍然是穆斯林稳麦而不是伊斯兰稳麦。亦即它是由穆斯林部落和社团组成的政治社群,而不是由伊斯兰作为单一宗教建立的真主在现世的天国政权。也就是说,虽然稳麦内仅余穆斯林部落和社团了,但它依然具有在其作为一个政治社群上的跨宗教多元合作和契约共同体的形质。
正是稳麦的这种形质,塑造了后来四位哈里发的拉什敦哈里发国家政权。它的存在未遵循当时西亚的罗马、波斯和阿拉伯部落王国各类政治传统,麦地那城邦的一些社会治理方式作为圣行/圣人在现世的一种政治实践,成为其建立一个公正社会的原则。其能在短时间内,从弱小的社区崛起为西亚最强大的政治和军事力量,亦源于其所具有的这种由麦地那城邦政权而来的政治特质。我们见到,欧麦尔对哈里发的产生,做出了选举这种制度性安排。国家依然是由多元群体构成的,有各种宗教、部落和社团,但它已不是多元稳麦的政治社群,而是根据社会结构现实,由穆斯林构成统治阶层。曾经由各种宗教、部落和社团组成的多元稳麦,现在成为由穆斯林构成的单一稳麦,国家只在这个群体内延续了麦地那城邦的契约政治共同体的精神。
逮至伍麦叶人建立王国,君主独裁主义在穆斯林社会兴起,穆斯林稳麦失去政治权力。稳麦在由穆斯林构成的单一形式中进一步退化,它不再是社会政治生活有序性的一种结构基础。在接下来的各类阿拉伯王国中,包括几个打着宗教名义建立的什叶派政权,穆斯林成为穆罕默德(愿真主赐他安宁)作为先知的信仰上的追随者这种信仰共同体的成员,而不再是其作为麦地那城邦领袖的那种政治社群的稳麦了。就一个政治社群而言,稳麦现在已名存实亡。但失去政治权力的穆斯林,却存在着对稳麦还是一个政治社群的想象,并从一种法律共同体上来看待其与王国统治者的关系。哈贝马斯说:“法律共同体成员们可以假定,在自由的政治性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中,他们作为承受者必须服从的那些规则,恰恰是他们自己赋予权威的。”而穆斯林在伍麦叶人的统治下,在阿巴斯人的统治下,在法蒂玛人的统治下,乃至在当今一些独裁政权之下,并不是这样的法律共同体。但穆斯林稳麦却自认为自己同它们是这样的共同体。其实,穆斯林稳麦不过是像这些国家内的其他非穆斯林族群一样的被统治者罢了。作为被统治者的穆斯林,在这样的国家没有任何特殊性,宗教领袖和知识分子对政治的所谓参与,不过是帮忙、帮闲、帮凶罢了。
穆斯林的法学在讨论统治者权力和社会正义时,同样将自己和统治者当作一个法律共同体,假定穆斯林稳麦享有政权或穆斯林享有政治权力。以至于,穆斯林虽然失去了政治权力,却不知道自己已失去,更不知道因何而失去。先知和圣门弟子的社会生活,为伊斯兰几个教法学派的理论提供了范本,构成了穆斯林法律理论的基础。但在稳麦问题上,稳麦被普遍定义为穆斯林政治社群,而未被放回它曾作为跨宗教多元合作政治秩序和先知的城邦政治理想的位置上来看待。沙斐尔在其法学中习惯使用“全体穆斯林”(جماعة المسلمين)来代称稳麦,将其当作一个权利主体。(如他对签订赎身契约的奴隶问题的处理,见《الأم》,[典范/沙斐尔法典],卷九,第447页,亚历山大达尔•瓦法印刷出版发行社,2001年版)。稳麦被普遍理解为以伊斯兰信仰为纽带的社会共同体,承担某些集体义务。像是埋亡人、劝善戒恶、水源建设等,包括掌握一些社会技能,属于教法中的集体功课(فرض كفاية),由整个稳麦负责。其实,这种集体义务属于公善政治的理想,是一种设法培养其社会成员关怀整体以及献身的精神,它正是来自麦地那城邦的由公善所界定的政治社群。
在逊尼派经典法学传统中,哈里发被视为稳麦的世俗与宗教最高领袖,其合法性依赖于符合教法的选举或委托程序与对教法的维护。马瓦尔迪(997–1058)在《王权法令》(الأحكام السلطانية)中的观点是,哈里发须由穆斯林领袖通过协商和效忠宣誓(拜阿)选出,并要求其须具备古赖氏部落血统、成年、正义、能力等条件。伊本•泰米叶则强调对统治者的服从——只要统治者不明确违背教法,穆斯林有义务服从,即使统治者个人品行恶劣。他的这种观点隐含着稳麦对不明确违背教法的统治者的臣服义务。
信奉伊玛目制的什叶派,认为正统的政治、宗教领袖由真主特意指派给阿里及其后裔,先知归主后稳麦的领导权属于阿里及其后代。阿里被视为先知明确指定的继承人,其权威通过家族血统世袭。这意味着,在什叶派正统观点中,合法统治权既不取决于多数意见,也不由协商或选举产生。这一观念强调神授血统对领导的独占性,认为伊玛目具有不可侵犯的无罪性和唯一性。什叶派学说也提出政权真空期的应对机制,十二伊玛目派信仰最后一位伊玛目麦海迪隐遁,在世俗权威暂时由什么人行使的问题上,霍梅尼等现代什叶派思想家发展了“法学家治国权”(ولایت فقیه,即“伊斯兰教法学家的保护”,一种乌里玛在政府的军事、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拥有最终决定权的政府体制)理论,主张在隐遁时期,伊斯兰法学家应代理领导。这一观点试图用法学家的政治权威填补稳麦领袖缺席的真空,将合法性建立在法学家的神学和知识权威上。
逊尼派和什叶派这样的法学理论,使得穆斯林趋向于去建立一个社会控制的政教合一的制度体系。这会形成一种拒绝现代国家制度与公民权的“伊斯兰政体”构想,从而走向“伊斯兰国”(ISIS)或塔利班那样的排他性教法国家。而较为理想的法学路径当是,在解释一个理想社会的应然法则时,以先知的麦地那多元合作和契约共同体城邦秩序为参照来阐明政府权力源于此并受其限制的原则,从中找出政治中那些适用于所有时代、所有族群的普遍特征,从多元稳麦政治社群中凝聚出一种政教关系来摆正宗教的位置,讨论法律的目的,以形成一种具有约束力的规范。这是法学的任务。因为法学与政治学有密切相关性,政治的形态与体制,常以法律具体表现。但法学却在学术上出现了这种方向性的问题,使得伊斯兰与政治的关系剪不断理还乱。到了11世纪后,伊斯兰知识传统又从建构社会现实转向“内在灵性”追求,而离题万里了。
当时的穆斯林社会(8至11世纪),在宗教学者之外,还有一个非神职、以实用理性为核心的文人群体,形成一套哲学—理性知识体系。他们聚焦于希腊哲学、医学、天文学等著作的翻译,推动了穆斯林社会在科技、城市治理、行政管理乃至宗教思辨上的高度理性发展,在伊斯兰文明的形成期中扮演了先导性角色。百年翻译运动和伊斯兰文明的高峰,很大程度上是由这个群体实现的。哲学—理性知识体系与伊斯兰学知识体系(教义、教法及其他通过宗教经典传承下来的知识,强调对宗教文本的解释和遵循),成为当时穆斯林社会两种主要的知识范畴,共同塑造了穆斯林的认知框架。
早期二者之间,既有对立也有融合,教义学就是一个融合理性推理和宗教信仰的学科。而从真主作为造物主的视野上看过去,这所谓两种知识范畴不过是个大写的伊斯兰认知系统罢了。按理说,该在法律和法学理论这样的学科中使用哲学和社会学见解,使两种知识范畴走向更深的整合,开辟出探索真理的新路径。但到了11世纪末期,宗教知识阶层动用教权和塞尔柱帝国政权的力量,将哲学—理性知识从穆斯林社会边缘化甚至污名化,哲学被视为异端,理性知识体系开始逐步崩溃。而后的穆斯林社会,神秘主义兴盛,精神内向化,强调灵性体验而非理性探究,虽然产生精神传统,却弱化了公共理性讨论。这是伊斯兰世界历史上的知识阶层的分化、知识体系的互动与断裂,是需要专题讨论的。随后十字军东征与蒙古入侵,穆斯林社会在外部打击下政治碎裂,中亚、西亚的一些文化中心亦被摧毁。
总地说起来,稳麦这个概念在穆斯林的学术和政治实践中再未回归《麦地那宪章》。然而,若不将其放回那段产生了它的历史背景以及这份历史文件上,就无法真正认识它,并处理好穆斯林社会的政治问题。自阿里归主后穆斯林在政治上一再遭挫,足以说明这一点。其实,从先知所构建的麦地那城邦的政治图像来看,国家是“政教分离”的。我们从《麦地那宪章》的条款中,能够清晰地识别这种政教关系。先知对政治事务的这种处理,必然有他的道理。这很好理解,因为国家无法在信仰群体/宗教上具备同质性。也就是一个穆斯林群体一个国家,整个穆斯林群体只有一个国家。这在整个人类历史上,在所有宗教和文明中,都没有先例可循。奴哈圣人的儿子不信教,穆圣的叔父同样不信教。我们如何让一个国家的人民全都诚信一种宗教呢?即便是在所谓的“伊斯兰世界”内,依然要分成逊尼派、什叶派等教派。在逊尼派的四个法学学派中也有麦兹海布的选择。至于像巴哈伊、艾哈迈迪耶这样的实在无法放在一个宗教中认同的,则要分成不同的宗教。若强制保持一个国家的这种宗教信仰群体上的同质性,则必然会导致类似“伊斯兰国”这样的统治。
是故,在伊斯兰世界史上,要么是多元族群城邦国家,要么是多元民族帝国,从未有过一个同质性的国家。奥斯曼帝国自1517年苏丹塞利姆一世征服埃及后,兼并了马穆鲁克哈里发政权,开始自称哈里发,将对穆斯林稳麦的领袖地位与帝国权力结合。但在伊斯兰教法与世俗统治之间,它只能建立沙里亚与君主法典并行体系,通过地籍制度和多元司法体系(穆斯林法庭与各宗教自治法庭并行)平衡中央与地方权力,容纳民族与宗教多样性,否则其必定解体。而今天的民族国家,亦是由同宗教信仰、种族、肤色等各种外在条件无关的公民身份与民族性交织而成的自主性政治社群。真主说:“如果你的主意欲,大地上所有的人必定都信道了。难道你要强迫众人都做信士吗?”(10:99)这是真主对人性的造化使然,古兰启示已有详尽的论述。在奉行无神论的国家依然会有人信教,在高度伊斯兰化的国家依然会有人出教。真主说:“谁愿信教就让他信吧,谁不愿信教,就让他不信。”(18:29)即便是虔诚如先知,在其对真主信仰的整个人生中依然会表现出一种张力。一个人一生信教,死时出教。或一生不信主,死时归信。这是人生常态。
先知制订的《麦地那宪章》,是一组适当处理社会间利益分配的原则,规定了社群成员的基本权利与责任。他的出发点在于理解麦地那社区中的宗教、部落和个人之间必定会有利益上的冲突,因此需要有一组原则作为各种社会制度在决定利益的区分时的基本准则。但这组原则不能是教法,而是要根植于不同宗教信仰的社群成员中彼此能拥有的一种共同信念与价值。如约翰•罗尔斯所说的,一个正义的社会不在提倡任何的特殊价值构思,只是提供一个架构让公民能自由的追求它们自己的目标,以尊重每个人对不同价值的多元追求。真主说:“你当教诲,你只是教诲(他们的),你绝不是监察他们的。”(88:22)穆斯林群体在社会上只要作为一个信真主的典范存在着,对伊斯兰给予正面和积极的代表,通过教育、慈善、职业为多元社会贡献公共善,以通过合法选举的政党政治让宗教伦理价值进入到政策制定和公共生活,“你将看见众人成群结队地信奉真主的宗教”(110:2)。
若每个族群的成员和每个宗教的信仰者,都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的享有和他人相当的基本自由,则就可以生活在一个国家。而先知则将这样一个国家的成员称为“稳麦”,将他们打造成一个现世的族群。——对应着先知在后世的教生群体。关键在于,人无法脱离社会而生活。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的那段话:“从本质上讲,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那些生来离群索居的个体,要么不值得我们关注,要么不是人类。社会从本质上看是先于个体而存在的。那些不能过公共生活,或者可以自给自足不需要过公共生活,因而不参与社会的,要么是兽类,要么是上帝。”即便是出家的僧侣,也要到社会上去化缘来维持自己的生活。没有谁能真的从现世出去,除非死亡。自我都处境化于现存的社会实际当中,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真主说:“你应当借真主赏赐你的财富而营谋后世的住宅,你不要忘却你在今世的定分。”(28:77)
正如伊斯兰传统所强调的,“تجديد”(复兴)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周期性地呼吁人们重新根据先知穆罕默德(愿真主赐他安宁)的传统进行社会重建。稳麦若想在当代社会重生,就要回归稳麦原型所蕴含的契约共处精神和多元协作模式。一种兼顾现代政治现实的方案是,穆斯林作为多数群体的国家,根据《麦地那宪章》构建一个适用于跨宗教、跨文化的普遍性原则,创造一个全新主权结构。确定一种“《麦地那宪章》标准”,如稳定的民主制度、法治与人权保障、有效市场经济等,以条约来创设超主权机构,制定法律,构建稳麦式联合体。任何加入该联合体的主权国家,须符合“《麦地那宪章》标准”。从法理上看,这需要革命性变革或宪制重构。该联合体要关注全球性议题,如人权、环境、难民危机等,并采取具体行动,为当代人类社会带来建设性力量。毕竟,伊斯兰的存在,是真主为了造福人类。真主说:“我派遣你不为别的,只为慈悯众世界。”(21:107)
愿真主能将穆斯林引领在端庄的道路上。
2025年5月15日